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4:27:23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和《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财产不得留置,则必须按照这些法律规定执行,不得成立留置权。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一旦双方有此类约定,则债权人不能对约定的动产行使留置权。
根据《民法典》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禁止流通的物依法不能成为留置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进行留置,这被称为“企业间留置”。
例如,在监察措施中,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涉案人员,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涉案人员,在特定情形下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综上所述,不可以留置的情形主要包括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禁止流通物、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间可以留置,以及其他特定情形如监察措施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