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3:59:11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的特定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签订的银行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这些税收减免政策旨在支持小微企业、西部大开发、科技创新、环保节能等多个领域的发展,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了解并申请相关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