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4 17:14:30
当您遇到普通发票丢失的情况时,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在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丢失发票的声明作废。
开具发票的一方应重新开具发票,并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等信息。
开票方在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取得发票的一方应获取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信息,并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作为原始凭证。
如是电子发票,由开具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并加盖开具方单位公章作为入账凭据。
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替代原始凭证。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并由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请确保遵循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和流程,因为不同地区可能有细微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