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9 22:07:32
警察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搜身:
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如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依法进行搜身。这一权利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搜身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出示搜查证后才能进行搜查。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警察可以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行搜身。这些紧急情况包括:
可能随身携带凶器;
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
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
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在拘留所内,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或其他可能藏有犯罪证据的地方进行搜查,一般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但在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进行搜查。
搜身时必须遵守性别限制,即男搜男身,女搜女身,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成搜查笔录,并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总结:
警察可以在执行职务时、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搜身。搜身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不侵犯被搜查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