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02:32:16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发现并纠正本院已生效裁判错误的一种内部监督机制。该程序的启动路径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申诉与信访、同级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以及来自人大、政协等司法监督机关的司法建议。这些外部信号如同“触发器”,促使法院内部启动自我审视与评估的流程。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该法条还明确了院长发现再审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2.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综上所述,“院长发现”纠错程序是一种重要的内部监督机制,旨在通过法院院长的主动发现和建议,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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