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1 11:08:00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的经营者“搭便车”“傍名牌”,借助他人商标的影响力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将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用作企业字号。这类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在先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何某、黄某攀附老东家知名度,冒用商标字号被重罚。□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黄鹤鹤
案情概述:攀附老东家知名度 前员工冒用商标受罚
某化工公司(原告)自1996年起先后注册并取得“三X”、“SAN X”等商标专用权,且注册运营“sanX”域名。2000年至2002年,何某、黄某在该公司关联企业工作。2018年,何某、黄某两人离职后,注册成立三X科技公司。三X科技的经营范围与化工公司重合,而且公司运营的网站“sanXX”首页使用了“三X科技”“SAN X”等与化工公司相似的文字、标识。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经营范围及主要产品存在重合,构成竞争关系。化工公司注册商标在先,三X科技公司发起股东何某、黄某曾就职于化工公司的关联企业,理应知晓,却未谨慎避让,仍将“三X”登记为企业字号使用,并经营相似产品。三X科技公司主观上具有借助“三X”的知名度来推动其公司经营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增加自身潜在的交易机会,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三X科技公司停止使用含有“三X”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化工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诉讼过程中,三X科技公司采取了补救措施,注销案涉域名,并变更企业名称。
法官说法:侵犯他人权利 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指出,企业名称、字号、商标作为商业标识,发挥着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如果经营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不劳而获地攀附他人在先商标、企业名称、字号等商业标识所积累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即便经营者注册的企业名称已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核准流程,该行为仍然会被认定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这种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侵权者必须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法官介绍,本案依法保护了原告的商标权,严厉打击了不诚信的商标攀附,规范了企业字号登记行为,有助于形成尊重品牌价值、重视商业信誉的良好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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