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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咨询台|居民缴费年限不足 能补缴吗?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30 09:31:00    

咨询:劳动能力鉴定项目类型有哪些?

答复:《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明确为八类:一是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二是停工留薪期限确认;三是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四是旧伤复发确认;五是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六是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七是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咨询:退休时档案审核里可视同缴费的部分,对应的退休金是怎么计算的?

答复:部分企业职工在退休时,档案中会存在认定为视同缴费的部分,比如有当兵经历、机关事业单位经历等,但在待遇计算公式中使用账户前年限(参加工作时间到建账时间)和缴费年限(即审批认定的工龄)这个概念,其中账户前年限包含审批认定的建账前的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缴费年限包含账户前年限和账户后年限。因此,视同缴费部分既参与基础性养老金缴费年限的计算,又参与过渡性养老金账户前年限的计算。基础性养老金是(计发基数+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过渡性养老金算法为用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账户前年限×1.3%,其中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是用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乘以全省统一公布的计发基数得到的结果。

咨询:居民缴费年限不足的能补缴吗?

答复:参保人应当逐年缴费,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允许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年一次性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对于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补缴前应先核实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如果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合计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15年。补缴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不计入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咨询:如果参保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时,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存在重复缴费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复: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咨询:我今年刚到单位工作,因工作人员失误,忘记给我缴三个月保险,我应该怎样补缴?

答复: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于劳动关系无异议,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足3年,可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补缴单位提交补缴申请及补缴证明所需的材料,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稽核科负责初审,成立的审核小组统一对补缴材料进行复审,并在《社会保险补缴稽核表》形成审核意见。补缴材料于烟台市人社局官网搜索社保费补缴流程及所需材料进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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