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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低保标准7月1日起提高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6 07:53:00    

近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新标准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11元。

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46元;其他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为每人每月1011元。

全市城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2022元;全市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315元。

全市集中、分散养育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33元和2771元。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798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746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每人每月692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638元。(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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