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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与温度难平衡,执法如何把握“度”?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5 20:24:51    

“因销售一瓶78元的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且首次违法被罚4万元”……近年来,一些“小过重罚”的行政执法案例屡屡引发舆论关注。

“小过重罚” 失了法律的温度 图源:新华社

行政执法中,度的把握、量的权衡考验着执法者的智慧。我们常说,执法要张弛有度、刚柔并济,实际上说的就是温度与力度的均衡。小过重罚,难免失了温度;大过轻罚,又会失了力度。

那么,在这一“张”一“弛”、一“刚”一“柔”之间,“度”又该如何把握?

张,不是一味从紧从严。建设法治国家,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但严格执法,绝不是“以罚代管”、执法变执“罚”,更不是“出手必罚、有罚必重”。

比如,此前一地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罚5万元,又因未及时缴纳罚款,被追罚5万元。这一争议案件最后由法院裁定处罚畸重,不准予强制执行。如此这般有力度、没温度的执法,不仅起不到教育惩戒的效果,还会消解执法的公信力。

刚而带柔,法应容情。“法律乃公正善良之术。”法有尺度,也有温情。“情”并非私人之情,而是对人民群众最质朴、最普遍的道德感情,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合统一。在法律的底线、红线之上,执法者手中的尺子也可以传递温度。

在今年全国两会的首场“部长通道”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在回答记者提问中提到,去年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首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明确了8种首违不罚、4种轻微免罚情形,而今年还将有序扩大这个清单范围,从制度上防范小过重罚。

执法人员指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小过当小惩,甚至不惩。早在2019年,青岛市场监管部门就在全省首创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制度,“小过错、及时改、不处罚”,6年来办理免罚案件5100余件、免除罚款约2.5亿元,在扶持壮大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弛,不是一味纵容放任。执法要有温度,但须在边界之内,在法律权威性、公正性的“约束”之内。“罚不当罪,则不如无罚”,有损法律的权威。

法律的戒尺不能高高举起,却轻轻落下。比如,对执行起来要“得罪”人的管理类、责任追究类案件,一些执法人员存在只愿种花、不愿拔刺的现象,执法往往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对于从未遇到过的案件,不愿深入研究、解决问题,总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潦草敷衍结案;还有执法人员跨不过人情、面子关,对同一类违规违法事件,执法的态度、力度和尺度不一致,引起群众不满……如此有“温度”、没力度的执法或是钻了法律法规的漏洞,或是本质上的失职、渎职。

宽而有界,法方有威。执法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如果说小过小惩、首违不罚蕴含着法律的温度,那大过大惩、重过重罚则彰显着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我们常说“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尤其在面对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更要加大执法力度,有力震慑违法行为。对那些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从重处罚,以执法的力度守护百姓生命健康安全的底线。

人社监察部门严打拖欠工资行为 图源:房山人社

事实上,执法中的力度和温度并非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而是可以在不同情境下平衡运用的互补关系。所谓有张有弛、亦柔亦刚,就是要兼顾法理与情理,在执法力度不减的同时,又能做到温度不失。

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如何把握好“过罚相当”的原则?

对于小过重罚,执法者应认识到执法的目的在于善法良治,只有宽严相济,才能让违法者心服口服,真正起到警示惩罚作用。另外,相关方面应不断建立健全执法适用细则体系,解决好实践中行政机关不愿、不敢适用减轻、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况,在敢罚、慎罚中见温度。

对于大过轻罚,要重申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铲除权力寻租土壤,做到有权必有责,滥权必追责。

“度”是法律法规法理,也是民生民计民情。“度”在执法者心间,也在老百姓心间。张弛有度,宽严有度,才能平衡执法“天平”,守护民生福祉。

作者:王伟

来源|青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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