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1 14:09:00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加女士(化名)在支付抚养费时,多次通过微信单笔转账250元,且每次转账都附上了指向前夫闻先生(化名)的侮辱或“诅咒”性文字。闻先生因不堪忍受侮辱拒收转账。鉴于加女士的履行方式具有明显侮辱性,法院认为不能认定加女士已履行判决义务,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
2022年,加女士因与闻先生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孩子由父亲闻先生抚养,母亲加女士需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然而判决生效后,加女士未按时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闻先生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8.5万元。
案件受理后,朝阳法院执行局法官柴松依法冻结了加女士的银行账户。随后,加女士与法官取得联系,表达了支付抚养费的意愿,并申请解冻部分账户以便转账,同时承诺一周内履行完毕。鉴于加女士工作稳定且收入较高,具备支付能力,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执行法官依法解冻了其银行账户。
但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加女士却数十次以单笔微信转账250元的方式向闻先生支付抚养费,且每次转账都附有指向闻先生的侮辱或“诅咒”性质的文字。闻先生对加女士的附言内容难以忍受,认为“250”这一数字带有明显侮辱性,因此未点击收款,转账金额过期后退回至加女士账户。
法院传唤加女士到庭谈话,加女士仍坚称多次转账250元并无错误。法院认为,加女士的履行方式具有明显侮辱性,违反了公序良俗,不能认定其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加女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依法对其罚款1万元,并强制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目前,加女士已交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柴松表示,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义务人应按期全部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时,若法律文书未明确履行方式,义务人也应当以恰当、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该案中,加女士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法院对其进行罚款,旨在维护法律权威,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法律观和道德观,营造诚信文明的社会环境。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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