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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如何认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8 17:11:09    

善意取得是指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并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财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不知转让人无处分权,并且不应当知道。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受让人支付的对价应当是合理的,即市场价格或类似交易中的价格。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对于需要登记的不动产,必须完成登记手续;对于不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必须完成交付。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存在恶意,或者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那么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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