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5 12:31:35
孤儿办理户口的流程如下:
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提交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提供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如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如果收养继子女,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由社会福利机构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集体户口。
建议:
确保所有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以便顺利完成收养登记和户口办理。
如果孤儿已经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可以联系福利机构了解具体的落户流程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