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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根据什么鉴定伤情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16:17:48    

法医根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鉴定伤情。该标准将损伤程度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以及轻微伤。

法医临床鉴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

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

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性问题鉴定:

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

疾病诊察:

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

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后续治疗方案评估:

评估“后续治疗费”,即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在实践中,法医鉴定伤情需要综合考虑伤者的具体伤情、致伤方式、损伤部位、损伤后的临床表现及后遗症等因素,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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