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6 12:55:00
随着时代发展,新能源汽车日益普及,但由于充电桩的使用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责任问题,因此业主与物业关于“充电桩”的矛盾不断。而在审判中,法官强调,物业公司在支持新能源汽车普及中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法律,在解决时代“新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小李是某小区的业主,在某小区租用了一处车位,其在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后,为方便日常充电,向供电部门提出了安装充电桩的申请,小李提供的充电设备安装申请表中载明申请人、地址,施工单位,并加盖公章。但小区物业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小区整体环境等为由,拒绝为小李出具相关证明。小李自述,国家电网公司已对现场勘验符合安装充电设备标准,双方多次沟通无效,小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铁东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本案中,小李安装充电桩的要求符合《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第六条的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地方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奖补。”
本案中,小李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供电企业申请在案涉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时,被告知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该业主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证明,虽小李陈述其与鞍山某物业公司未签订《车位服务协议》,但一年缴纳一次车位使用费用,某物业公司虽表示双方签订有《车位服务协议》但并未提供同时认可小李租赁车位的事实,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且小李的要求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供证明亦属于服务义务的一项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对小李主张某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车位新能源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物业公司对于安装充电桩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电容不足等理由,因是否具有安装条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应电力部门勘验评估而作出专业决定,而不应由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观推断予以决定,对某物业公司的该项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近年来,为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我国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中国的纯电动汽车市场正在迅速增长。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符合绿色低碳环保等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法规规章,支持鼓励业主使用新能源汽车,赋予物业公司对业主安装充电桩明确具有保障服务义务。
随着充电桩建设、安装需求持续攀升,因充电桩安装、使用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众多新能源车主依然面临充电桩安装难题,业主向供电企业申请在其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时,物业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行政法律规范及合同的概括约定予以协助。物业公司除了提供日常生活保障义务外,还应承担扶持国家新兴产业发展、服务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福祉的社会责任。
全媒体记者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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