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18:18:12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在不同阶段和情况下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两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仍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若在前述期限内未能完成侦查工作,则需经过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延长至四个月。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在按照上述规定延长了期限后,若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还需要再次获得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才能将羁押期限进一步延长至六个月。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即从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天至第三十七天为报捕期,此时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将继续延长,最长可达七个月。加上前面的三十七天,总共就是八个月零七天。
综合以上信息,公安最长可以关押犯罪嫌疑人 七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经过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羁押期限可以延长至四个月或六个月。对于刑事拘留,最长可达八个月零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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